時間:2021-11-09 22:56:57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維護食品流通安全,本經營者鄭重承諾:
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安全法》第39條第2款)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可靠,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食品安全法》第39條第3款)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14條第1款)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14條第2款)
推進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電子化臺帳管理,探索建立覆蓋食品種植養殖、牲畜屠宰、生產加工、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的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電子信息系統。(《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第三項第6條)
食品批發企業承諾使用電子方式記錄臺帳,做好電子臺帳登記。
如有食品企業建立書面臺帳及電子臺帳承諾書相關問題,無憂隨時歡迎您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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