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種 | 納稅對象 | 稅率 | 簡要說明 | |||||||
增值稅 | 一般納稅人 | 一般納稅人 | 17% | 銷售或進口貨物、提供應稅勞務。 | ||||||
低稅率 | 1.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 | 13% | 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勞務的應稅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2.納稅人銷售不同稅率貨物或者勞務,并兼營應屬一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的,其非應稅勞務應從高適用稅率。 | |||||||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氣、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 ||||||||||
3.圖書、報紙、雜志; | ||||||||||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整機)、農膜; | ||||||||||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 ||||||||||
(1)農產品(指各種動、植物初級產品) | ||||||||||
(2)音像制品 | ||||||||||
(3)電子出版物 | ||||||||||
(4)二甲醚 | ||||||||||
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 | 3% | 1.2009年1月1日: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不再劃分行業,一律降至3%; 2.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稅: 也適用4%或6%的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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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 一般納稅人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稅額) | 2% |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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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 17% |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提示1】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在購進當期已抵扣;【提示2】?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增值稅=售價÷(1+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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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 ||||||||||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 2% | 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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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 3%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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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下列銷售自產的貨物,可選擇簡易辦法計算。 |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5千瓦及以下) | 6% | 按6%征收率計算增值稅,選擇簡易辦法計算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 |||||||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 |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 ||||||||||
5.自來水 | ||||||||||
6.商品混凝土 | ||||||||||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的,暫按簡易辦法計算。 |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 4% | 暫按4%征收率計算增值稅 | |||||||
2.典當行業銷售死當物品 | ||||||||||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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